原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阜平县。原告:杨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阜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石家庄市新乐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06号中环商务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QQXE11。负责人:张文红,该公司经理。
崔某、杨云某与韩某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崔某、杨云某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杨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明
书记员: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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