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林堂。
被告石家庄市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石焕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计春,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兰,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负责人李喜增,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计春,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兰,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
书记员:薛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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