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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李某某、天津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祝令常,天津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13132J。
法定代表人:沈元利。
被告:大城县君和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大城县汽车站北侧金玉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冯景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天津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城县君和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 郭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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