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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裴裴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裴裴,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领岐,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A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73232340T。
负责人:张连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纤,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林,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裴裴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保定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号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崔裴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太平财险保定支公司赔偿崔裴裴车损、公估费、施救费共计13348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崔裴裴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8日牛玉杰驾驶崔裴裴所有的冀F×××××号车,在保定市环长城公司北门口沿南二环由西向东左转弯时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路边垃圾箱,导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崔裴裴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的2015年8月3日崔裴裴与牛玉杰签署的协议书中载明其将本案车辆转让给牛玉杰,协议约定转让后的一切交通违章及经济纠纷和刑事责任等均由牛玉杰承担。该协议的落款时间在本案事故发生之前,且崔裴裴本人未到庭说明该协议的具体情况及其在起诉状、委托手续中签名、指纹的真实性等问题,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上述协议与其在本案诉讼中主张“崔裴裴享有本案涉及车辆保险权益”互相矛盾,又因崔裴裴未向本院提交事故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且崔裴裴与牛玉杰均未到庭陈述案件事实,故上述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不明,根据当前证据不能证明崔裴裴属于本案适格的原告,应依法驳回其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裴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本院向崔裴裴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占新
人民陪审员 赵英战
人民陪审员 贺洁

书记员: 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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