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女。
委托代理人明光、张延安,黑龙江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
被告赵某飞,男。
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建设街庆南小区4号楼102号。组织机构代码:79050512-5。
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明大街28号。
负责人刘建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崔某诉被告刘某某、赵某飞、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崔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00元,减半收取506.5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审判员 辛 麟
书记员:梁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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