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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张某某跨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刘中坤(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跨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高坤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曾用名崔杰),酒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中坤,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跨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坤,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崔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中坤,被上诉人张某某跨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崔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崔某某。

审判长:成进
审判员:韩建新
审判员:刘辛春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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