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蔡志军,男。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东阳东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工业区。机构代码:72275048-7。
法定代表人:张义龙,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云燕,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浙江东阳东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长 金清强
审判员 吴前进
人民陪审员 郭小倩
书记员: 朱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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