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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肖某某、李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女,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需要进一步佐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瑞云 代理审判员  宋凯阳 代理审判员  闫 格

书记员:武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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