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61194948。
被告:李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号院**号楼*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963405XW。
法定代表人:程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1510301261。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李琎的起诉。
审判长 杨建立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王慧丽
书记员: 郝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