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
胡淑敏(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
黄平胜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胡淑敏,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平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负责人:马圣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黄平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平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黄平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黄平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平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黄平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审判长:周延刚
书记员:肖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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