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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雷国彬(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雷国彬,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
上诉人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与被上诉人石某某均是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木工劳务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虽然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被上诉人石某某对已经完工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有主张劳务费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对已完工的木工工程量无异议,对计算工程款的每平方米单价存有争议。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对于工程单价的认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每平方米37元,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崔某某主张工程存在延期、工程因延期的罚款及工程存在质量的问题,上诉人崔某某所出示的证据并没有被上诉人石某某的签字确认,不能证实工程确实存在因被上诉人石某某的原因而出现工程延期或罚款的事实。上诉人崔某某已经接受已完成的工程,且现该工程已经完工交付使用,其再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不应支持。综上,上诉人崔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与被上诉人石某某均是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木工劳务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虽然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被上诉人石某某对已经完工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有主张劳务费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对已完工的木工工程量无异议,对计算工程款的每平方米单价存有争议。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对于工程单价的认定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每平方米37元,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崔某某主张工程存在延期、工程因延期的罚款及工程存在质量的问题,上诉人崔某某所出示的证据并没有被上诉人石某某的签字确认,不能证实工程确实存在因被上诉人石某某的原因而出现工程延期或罚款的事实。上诉人崔某某已经接受已完成的工程,且现该工程已经完工交付使用,其再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不应支持。综上,上诉人崔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崔某某负担。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刘振影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姜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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