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秀某
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章斌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营销服务一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怀柔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原告崔秀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路31号楼3单元501室,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正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斌,男,汉族,1988年生,住安徽省东至县胜利镇万岭村章姓组28号。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东翼908。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营销服务一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怀柔支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21号慧友大厦。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59甲3号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章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营销服务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怀柔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章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营销服务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怀柔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崔秀某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章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营销服务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怀柔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章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车险营销服务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怀柔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崔秀某承担。
审判长:朱小妹
审判员:李妍
审判员:刘磊
书记员:陈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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