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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顾留东
顾留浩
顾风珂
李素英
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闫中晶

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顾留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顾留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顾风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李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伯超,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兴中大道1272号。
组织机构代码:77529160-8。
委托代理人闫中晶,该公司员工。
原告崔某某、顾留东、顾留浩、顾风珂、李素英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瑞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中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因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顾庆志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英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负事故次要责任,其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因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顾庆志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英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负事故次要责任,其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1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孙慧
审判员:高锐锋

书记员:李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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