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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李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礼,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东光县。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自2015年3月10日开始按月息1.5分加计利息至全部偿还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6日、同年3月10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约定,月息按1.5分计算,6个月一结算利息,借期为一年。但时至今日,被告不但不能按时结清利息,更甚的是,借款期限早已届满,对于借款本、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却拒不偿还。同时,鉴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李某某、胡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3月6、3月10日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并约定月息按1.5分计算,6个月一结算利息,借期为一年。至原告起诉,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李某某与胡某某为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张、原告在信用社的取款明细单、二被告户籍查询信息所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款已到期,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按月息1.5分加计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崔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东辉

书记员:郭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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