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韩志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韩志强、韩某某、韩志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兴彩
书记员: 郭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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