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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福海与王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福海
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王永发

原告崔福海,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福海与被告王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福海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王永发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福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福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0.00元,由原告崔福海负担(已交纳)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福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福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0.00元,由原告崔福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石雪松

书记员:陈筱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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