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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登科与黄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登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岭,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

原告崔登科与被告黄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登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崔登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车辆和给付现金6600元,并承担车辆贬值损失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12月份,原、被告谈婚论嫁,被告要求原告将其奇瑞冀R×××××汽车和6600元作为结婚的彩礼,原告按照要求将汽车和6600元彩礼交付被告之后就与被告失联。2017年2月15日,被告明确表示不与原告结婚,并承诺在2017年4月11日前将车辆和现金归还给原告,但至今被告仍未归还车辆和现金。
被告黄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被告黄某某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7年4月11日前将奇瑞牌小型客车(车牌号冀R×××××)和2000元彩礼归还给原告,但至今未归还。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奇瑞牌小型客车贬值损失的主张。
上述事实有承诺书、机动车行驶证和当事人陈述进行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崔登科将奇瑞牌小型客车及2000元钱作为彩礼给付被告黄某某,被告承诺返还,但到期未履行承诺,故原告要求其返还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称给付被告彩礼款为6600元而非2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登科奇瑞牌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为冀R×××××)、2000元彩礼款及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期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芳
人民陪审员 石宝均
人民陪审员 尤爱青

书记员: 逯初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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