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56118H。
法定代表人:刘爱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方向明
书记员:余晓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