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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张某某、夏兴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李航、梅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城大厦武当人家酒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全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夏兴隆。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某、被告夏兴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4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7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110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徐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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