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
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周跃平(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朱某
杨某某
高某
李某某
高某、李某某的
刘某某(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陈森、周跃平,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高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高某、李某某的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与被告朱某、杨某某、高某、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冠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的委托代理人周跃平、被告高某、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购买被告朱某的涉案房产,双方履行了交付房款和房屋转移占有,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产权。被告朱某一房二卖,属于故意违约。原告主张被告高某、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杨某某恶意串通,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朱某、杨某某夫妇与被告高某、李某某夫妇签订白沟存量房买卖合同,经过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审核;被告高某已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签订的白沟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55元、财产保全费2723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购买被告朱某的涉案房产,双方履行了交付房款和房屋转移占有,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取得房屋产权。被告朱某一房二卖,属于故意违约。原告主张被告高某、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杨某某恶意串通,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朱某、杨某某夫妇与被告高某、李某某夫妇签订白沟存量房买卖合同,经过保定白沟新城规划建设局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审核;被告高某已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签订的白沟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55元、财产保全费2723元,由原告崔某承担。
审判长:闫冠军
书记员: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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