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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某诉承某益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玉某
梁广余(河北承某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法律服务所)
承某益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王俊艳
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玉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住承某市。
委托代理人梁广余,承某市鹰手营子矿区营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某益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鹰手营子矿区汪家庄镇中学旧址。
法定代表人辛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艳,承某益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崔玉某诉被告承某益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崔玉某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玉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崔玉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崔玉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崔玉某承担。

审判长:徐晗

书记员:李一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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