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会杰,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娇诉被告张某某、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娇于2014年1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崔某娇负担。
审判员 王景峰
书记员:付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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