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中,男,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召,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磊磊,男,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王聪莉,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磊磊、王聪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宁,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中诉被告张振钢、王磊磊、王聪莉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中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中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50元。
审判长 张金良
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
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
书记员: 王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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