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慧,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人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路丽欣
书记员: 韩宇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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