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
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崔某某,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慧姝
书记员:赵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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