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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淼与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崔朋(原告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北渔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启明,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崔淼诉被告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顾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长宁区,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本市长宁区,被告顾某某住所地亦为本市长宁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顾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张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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