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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淑苹与董某、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淑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原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原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法定代理人: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林,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雪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东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该公司员工。
被告: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兴安路28号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淑苹、董某、沈某与被告王雪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淑苹、董某、沈某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淑苹、董某、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淑苹、董某、沈某撤回对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玉荣

书记员: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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