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邵福申,系安国市西固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代理。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诉被告赵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计746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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