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海某、张某某、张宗坤、张某某、郁某某诉周某、马某某、马某某、王某真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海某
张某某
张宗坤
张某某
郁某某
周某
马某某
马某某
王某真

申请执行人崔海某,河北省南宫市垂杨镇垂杨村1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系崔海某之子。
申请执行人张宗坤,系崔海某之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河北省南宫市明化镇镇直9号。
申请执行人郁某某。
被执行人周某,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赵庄乡周庄村196号。
被执行人马某某,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赵庄乡周庄村196号,系周某之女。
被执行人马某某,河北省巨鹿县张王疃乡闫桥村062号。
被执行人王某真,身份证号xxxx河北省巨鹿县张王疃乡闫桥村062号。
关于崔海某、张某某、张宗坤、张某某、郁某某与周某、马某某、马某某、王某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告马某某、王某真、周某、马某某在马耀虎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崔海某、张某某、张宗坤、张某某、郁某某剩余被抚养人生活费、车损、死亡赔偿金、交通费、施救费(拖车费)、停车费共计110795.65元,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告崔海某、张某某、张宗坤、张某某、郁某某在张宁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某、马某某、马某某、王某真剩余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9520.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王金辉
审判员:李双涛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陈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