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军
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许某
寇某某
李某
原告崔海军。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
被告寇某某。
被告李某。
原告崔海林与被告许某、寇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海林的委托代理人王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寇某某、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可印证借款事实,故被告李某、寇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10万元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因数额过高,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四倍利息较妥。李某作为担保人应当对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海林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李某对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许某、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可印证借款事实,故被告李某、寇某某应承担偿还借款10万元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因数额过高,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四倍利息较妥。李某作为担保人应当对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崔海林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李某对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许某、寇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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