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军
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河北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田某某
仇振乾(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孟贤壁大街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武海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仇振乾,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海军与被告河北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海军的委托代理人韩文杰、被告河北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仇振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海军诉称:2012年2月21日原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冀AM××××、冀A×××X挂半挂车一辆,并在平山县锦桥汽车运输销售有限公司挂靠。
自购车以来原告一直从事煤炭运输生意。
2013年原告陪朋友闫某某一起在被告处购买二手车一辆,后因运输生意不景气,闫某某欠付被告租金无法偿还。
2014年3月份,被告派人将原告的车拦住,要求原告替闫某某偿还租金,并强令原告将车辆停到被告指定的孟贤壁废旧车市场,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给原告造成两万余元的停运损失,现被告又将扣押原告的车辆转移他处,始终不予放行。
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辆。
被告河北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且起诉的事实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
田某某与原告崔海军认识,时间在今年四、五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与我公司居住的邻居赵某某给田某某打了一电话,称闫某某欠着他的钱,闫某某现在找不到了,崔海军给闫某某担保着的,问田某某能不能找到崔海军。
田某某说我给你(赵某某)联系联系。
大约过了一星期,田某某走到王母道口,田某某看见崔海军的车了,田某某过去找他,他正好在车上,田某某叫他到田某某的车上,田某某问他是否欠着赵某某钱,崔海军说没有,田某某说你到我公司说吧,于是到我公司后,田某某给赵某某打了一电话,赵某某说闫某某欠着他的钱,崔海军用东风天龙给闫某某担保着。
田某某问崔海军对否,崔海军说对。
赵某某说看崔海军能否给他些钱。
崔海军说他没有钱。
先给他点时间凑凑。
赵某某说要不把崔海军的车开到赵某某指定的停车场,要么给拿过钱来。
后来崔海军说,把车先放到停车场,找到钱了再把车开走。
田某某拉着崔海军去孟贤壁拿上崔海军的钥匙一起到西柏坡停车场将车开到赵某某指定的停车场,田某某又将崔海军拉过来,后车的去向就不清楚了。
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将原告车辆停放到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停车针对的是双某公司,交停车费和取车都是双某公司的人员经办。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概然性原则,本院认定原告所诉被告非法占有原告车辆的事实。
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崔海军冀AM××××、冀A×××X挂半挂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河北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称双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将原告车辆停放到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停车针对的是双某公司,交停车费和取车都是双某公司的人员经办。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概然性原则,本院认定原告所诉被告非法占有原告车辆的事实。
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崔海军冀AM××××、冀A×××X挂半挂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河北双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审判员:霍莉
审判员:李晓辉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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