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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郭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崔某某
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郭某
苏某某

原告崔某某,男,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河北省雄县。
被告苏某某,女,河北省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郭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崔某某全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崔某某全部负担。

审判长:陈立军

书记员: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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