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崔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崔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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