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胡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胡某、胡莹委托代理人:胡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告:张秀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某、胡某、胡莹与宋某某、张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崔某、胡某、胡莹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胡某、胡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鉴定费5500元(其中2500元由崔某、胡某、胡莹预缴、3000元由宋某某预缴)由崔某、胡某、胡莹负担。
审判员 杨光
书记员: 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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