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3.1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83.1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7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同年5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90万元,并于当日提前收回利息6.9万元,故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83.1万元。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1.5%。合同签订后,被告每月归还利息9,000元,累计付息5.1万元。合同另约定,被告以自有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获得借款后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抵押登记。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2018年9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现该案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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