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
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夏某某
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
原告崔某某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
原告崔某某所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全额退回。
审判长:刘明昌
审判员:李建民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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