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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上海紫音家居有限公司、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芳,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紫音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传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阔,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上海紫音家居有限公司、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某某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传票等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慰平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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