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军,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青县。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青县。
被告
河北祥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河北万圣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德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崔永华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
河北祥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利公司)、河北万某环保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陈某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在青县,故申请将本案移送青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祥利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本案所涉借款纠纷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我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鞠法昌
书记员: 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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