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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韩家峰、韩新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光,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家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韩新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鲁学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韩家峰、韩新军、鲁学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蔡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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