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某某与鹤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房屋确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杨利斌,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彦廷,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所在地鹤岗市工农区红旗路德政小区6号楼南。
法定代表人马智凯,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艾立鹏,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王桂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鹤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上简称沉陷办)、被告王桂林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利斌、刘彦廷、被告沉陷办的委托代理人艾立鹏、被告王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第三人邹立荣将无处分权的房屋出卖给被告王桂林,事后亦未得到所有权人的追认,故原告有权追回争议房屋。被告王桂林在办理争议房屋更名过程中,在第三人邹立荣提供的虚假材料上均以原告之子身份签名,可见被告王桂林对邹立荣不是争议房屋所有权人是明知的,故被告王桂林对争议房屋的取得非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善意的。本案中被告王桂林明知邹立荣无权处分争议房屋,仍与其共同弄虚作假,欺骗房管部门,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照,故被告王桂林与邹立荣签订的争议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王桂林应将争议房屋返还原告;因被告沉陷办对王桂林提供的房屋更名材料依法进行了形式审查,故原告要求被告沉陷办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沉陷办所辩原告应该先经行政程序撤销该房屋产权证,再行诉讼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的辩论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鹤岗市东山区53委光宇小区归原告崔某某所有;
二、被告王桂林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坐落于鹤岗市东山区53委光宇小区返还原告崔某某。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王桂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维琴 代理审判员 : 张 芹 人民陪审员 :杨世秋

书记员:: 吴 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