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1。
法定代理人:崔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原告崔某1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崔某1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崔某1负担。
审判员 施福新
书记员:李美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