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
侯锁良(河北定州兴华法律服务所)
邢某
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崔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诉告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变更抚养费,应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本案中,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变更抚养费,应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本案中,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王光磊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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