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甲
杨军(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崔某丙
原告崔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某,无业。
被告崔某丙,务农。
原告崔某甲、崔某某与被告崔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原告崔英豪、被告崔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杜银姐与被告崔某丙系夫妻,被告崔某丙继承所得石家庄市桥西区东简良村东鑫南街31号院中东起三间北房应属其夫妻共同财产,杜银姐享有该房屋中一间半房屋的所有权。虽原告崔某某和被告崔某丙对杜银姐所留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陈述不予采信。2010年9月16日杜银姐所留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合法有效。根据该遗嘱,被继承人杜银姐将其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东简良村东鑫南街31号院东起一间半房屋留给原告继承,现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之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东简良村东鑫南街31号东起三间北房中一间半房屋归原告崔某甲所有。
本案诉讼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崔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杜银姐与被告崔某丙系夫妻,被告崔某丙继承所得石家庄市桥西区东简良村东鑫南街31号院中东起三间北房应属其夫妻共同财产,杜银姐享有该房屋中一间半房屋的所有权。虽原告崔某某和被告崔某丙对杜银姐所留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陈述不予采信。2010年9月16日杜银姐所留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合法有效。根据该遗嘱,被继承人杜银姐将其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东简良村东鑫南街31号院东起一间半房屋留给原告继承,现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之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东简良村东鑫南街31号东起三间北房中一间半房屋归原告崔某甲所有。
本案诉讼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崔某丙负担。
审判长:王娜
书记员:许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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