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坤,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9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丽波
书记员:魏占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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