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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健根,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燕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与被告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崔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旺
书记员:刘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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