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
王春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常某
祁某
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王春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
被告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常某、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本院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本院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长:王东兴
审判员:冯汉卿
审判员:安俊珍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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