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崔某与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望都县人。委托代理人:崔玉海,男,系崔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崔兰芳,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购房款合计2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6年农历正月订婚。我于2016年5月6日给付被告彩礼136000元。××××年××月××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17年初被告称要在保定市购买婚房,向我索要购房款,我于2017年3月份给被告转账13万余元作为购房首付款。我曾经多次催促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现双方感情破裂,但因为财产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乔某辩称,1、不同意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我们目前已经共同生活两年多,原告提起诉讼,责任在原告,本案已经具备不返还彩礼的情形;2、我只收到了彩礼66000元,且已用于共同生活;3、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遭受重大人身伤害,经评定为一级伤残,被告发生��通事故当时是去为了家庭生产、生活的需要从事经营性活动,在此过程中,被告受伤,并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医疗费用,并背负了巨大的债务,对被告的病情,原告应依法承担责任;4、关于房款,原告实际打款65000元,原告有对方的银行转账凭证为凭。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保险理赔,车上人员险赔款50000元由原告掌握,应属被告所有,原告应返还;5、被告目前还有借款未偿还,原告应该负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崔某提供证据如下:1、媒人邢志广证言证明给付彩礼136000元的事实;2、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转账凭证、河北省中医院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为被告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其中包含保险理赔款5万元;3、转账电汇凭证一份、不动产登��簿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打房款138600元及购买的房产已办理过户的事实。被告乔某的质证意见为:1、2016年5月6日确实去信用社存款136000元,但其中7万是我平时工资,彩礼金额是66000元;2、治病花费了近30万,钱都是我父母出的;3、嫁妆要求返还;4、转账的138600元只认可其中35000元是原告的被告乔某提供证据如下:1、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翟某证言,证明被告伤残等级,且该事故发生在共同生活期间且为与原告家庭生产生活期间发生;2、被告的陪送清单及票据,证明被告已经用彩礼购买了陪嫁;3、机动车保险核赔清单,证明事故理赔50000,且该款项由原告占有,应返还被告;4、王雄飞转账记录、刘欢建设银行转账凭证、李梦婕等证人证言,证明借款债务;5、购房合同;6、支付宝转账凭证;7、2017年3���19日蒋桂敏转账65000元记录,2017年4月17日转账15000元记录;8、安国市西佛落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9、保定慈惠健康体检门诊部证明,证明被告因治疗产生巨大费用曾募集捐款9700元。原告崔某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出车祸时间认可,伤残鉴定书不认可,被告伤的没这么重,不认可是为家庭经营;2、如果被告还给我彩礼就同意被告拉走陪嫁,不同意折价;3、保险理赔的钱已经用于给被告治疗;4、不认可共同债务,费用都是我们出的;5、村委会证明不认可;6、翟志刚证言不认可;7、募捐证明不了什么。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金额,结合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为136000元;2、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其残疾程度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一级伤残为准;3、原告为被告治疗花费较大,其中包括保险理赔部分;4、原告主张转账给被告的购房款,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该笔138600元款项中,属于被告的部分为48500元(2017年3月19日存入65000元,减去3月21日交纳房屋定金的支出16500),其余90100元属于原告,对此部分款项,被告应予返还。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36000元。原被告于××××年××月××日举办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有陪嫁物品在原告处。2017年4月15日,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其伤情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2017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名下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4081)转款65000元,该账户3月19日前余额为6元。2017年3月21日,原被告共同从该账户支出16500元用于交纳购房定金及中介费。2017年3月23日、3月24日,该账户支出两笔各5000元,用于原告信用卡还款。后原告分多次向该账户转款。2017年3月30日,该账户向被告的农行账户转款138600元,该款项用于被告在保定购房。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给付被告乔某彩礼金额较大,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乔某应予以部分返还。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办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被告同居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一级伤残,本院酌定返还比例为25%。被告乔某在原告处的陪嫁物品包括美的立式空调一台、美的壁挂式空调一台、格力壁挂式空调一台、海尔电视机一个、美的微波炉一个、玻璃桌子一个、沙发椅两个、床上用品四件套两套,原告应予返还。被告因交通事故获得的理赔款,已用于其治疗,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共同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以结婚为目的,因购买婚房给付被告的款项90100元,被告应予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崔某与被告乔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玉海、崔兰芳,被告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乔某玮返还原崔某乐彩礼34000元,购房款90100元;二、原崔某乐返还被乔某玮个人财产美的立式空调一台、美的壁挂式空调一台、格力壁挂式空调一台、海尔电视机一个、美的微波炉一个、玻璃桌子一个、沙发椅两个、床上用品四件套两套;三、驳回原崔某乐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崔某乐负担1445元,被乔某玮负担1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雨

书记员:王天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