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
赵某
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崔某甲
崔某乙
王建明(河北石家庄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
原告崔某。
原告赵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甲。
被告崔某乙。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赵某诉被告崔某甲、崔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赵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崔某、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崔某、赵某负担。
审判长:赵丽丽
审判员:周军芬
审判员:闫秀梅
书记员: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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