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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崔海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崔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铁汉,男,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雪,女,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某某与崔海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8年5月24日,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崔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崔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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