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
赵瑞倩(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赵瑞倩,女,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瑞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在原、被告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截止到2013年11月14日,被告共欠下原告货款76786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6786元未还,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某某货款667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在原、被告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截止到2013年11月14日,被告共欠下原告货款76786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6786元未还,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某某货款667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杜建光
书记员:杨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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